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印发《学术成果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5年06月13日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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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科研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诚信建设和学术不端治理的指导意见》(教科信〔2024〕2号)、《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教科信〔2024〕3号)以及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诚信建设的十二条措施》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教职工、学生完成的,知识产权归属我校的学术成果(含论文、著作等)。
第三条 实行“统一备案、分级管理”原则,科研处为备案牵头部门,各二级单位为备案责任部门,共同落实备案审核与监督职责。
第二章 备案内容与要求
第四条 备案内容:
1.学术论文(著作)等基本信息:标题、作者姓名、发表日期、期刊名称等。
2.成果相关证明材料:如学术论文(著作)等中英文底稿、历次修改稿、试验现场照片、关键原始科研数据、与期刊或编辑等往来邮件;涉及外协外包实验、检测等工作的,应提供委托合同及实验方案;录用缴费通知、转账汇款电子回单等相关票证。
3.科研诚信承诺书。
第五条 备案要求:学术论文(著作)等正式发表后1个月内,作者主动通过学校科研管理系统以成果内容附件的形式提交备案资料,各二级单位对备案资料及时审核。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科研处职责
科研处为学术成果备案牵头部门,负责监督全校备案工作、组织对备案材料的抽查复核、对未备案或存在问题的成果进行通报并处理。
第七条 二级单位职责
各二级单位为学术成果备案责任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人员按时提交备案材料、初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与规范性、配合科研处开展学术不端行为调查。
第八条 备案主体职责
学术论文(著作)等通讯作者和第一作者都是备案的第一责任人,二者均为我校的,由通讯作者进行备案,并确保材料真实准确。
第四章 备案后管理
第九条 备案结果使用
备案成果作为职称评审、奖励评优、项目申报等的依据;未备案成果不得用于考核、评优及相关费用报销。
第十条 动态抽查机制
科研处每年按5%-10%比例随机抽查备案成果,重点核查是否存在重复发表、数据造假、剽窃等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试行期一年。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社科办字〔201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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